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特色小鎮和特色小城鎮創建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作者: 來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網站 發布時間:2018-09-2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全省特色小鎮和特色小城鎮創建工作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15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全省特色小鎮和特色小城鎮創建工作實施意見
特色小(城)鎮包括特色小鎮和特色小城鎮兩種形態。特色小鎮是在幾平方公里土地上集聚特色產業、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相融合、不同于行政建制鎮和產業園區的創新創業平臺。特色小城鎮是擁有幾十平方公里以上土地和一定人口經濟規模、特色產業鮮明的行政建制鎮。近年來,全省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依托比較優勢和發展基礎,積極推進特色小(城)鎮建設,取得了一些進展,積累了一些經驗,一批特色鮮明、要素集聚、宜居宜業、富有活力的特色小(城)鎮加快成長,逐步成為縣域經濟發展的新空間、推進新型城鎮化的新抓手。為保持良好發展勢頭,規范推進全省特色小(城)鎮建設,進一步激發城鎮創新活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美麗特色小城鎮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規劃〔2016〕212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規范推進特色小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的若干意見》(發改規劃〔2017〕2084號)要求,現就全省特色小(城)鎮創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與時俱進貫徹“四個扎扎實實”重大要求,深入落實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五四戰略”,扎實推進“一優兩高”,把特色小(城)鎮建設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平臺,夯實城鎮產業基礎,完善城鎮服務功能,優化城鎮生態環境,提升城鎮發展品質,在統籌好空間時間和人的基礎上,按照“一個個規劃、一個個建設、建一個成一個”的要求,用歷史和發展的眼光從容推動特色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圍繞讓城市更美好,鄉村生活更富足,注重與自然稟賦、生態保護、旅游體育等方面緊密結合,發展產業特色鮮明、服務功能完善、人文氣息濃厚、生態環境優美、體制機制靈活、宜居宜業宜游的特色小(城)鎮,做精做強主導特色產業,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特征的獨特產業生態,努力走出一條特色鮮明、產城融合、惠及群眾的新路子,使特色小(城)鎮成為實現鄉村振興和城鄉統籌發展的新平臺。
——堅持創新探索。創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機制,注重在小鎮規劃、業態選擇、盈利模式和運營模式等方面的創新探索,依托現有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體育基地、美麗鄉村、特色街區以及行政建制鎮,圍繞主導特色產業,完善多元產業業態,豐富品牌內涵、提升品牌價值,引領區域創新發展,著力培育供給側小鎮經濟。
——堅持因地制宜。堅持從實際出發,遵循客觀規律,挖掘特色優勢,體現區域差異性,提倡形態多樣性,實事求是、量力而行、控制數量、提高質量,原則上不搞區域平衡、產業平衡、數量要求和政績考核,防止照抄照搬、盲目發展、一哄而上。
——堅持產業建鎮。根據區域要素稟賦和比較優勢,立足于生態保護優先,挖掘本地區最有基礎、最具潛力、最能成長的特色產業,推動小鎮實現高質量發展,防止千鎮一面和出現以特色小鎮建設為由的占地現象,支撐縣域經濟跨越式發展。推動農牧區產業發展與特色小鎮相結合,培育一批“農字號”特色小鎮。
——堅持以人為本。圍繞人的城鎮化,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完善城鎮功能,補齊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生態環境短板,提升服務功能、環境質量、文化內涵和發展品質,打造宜居宜業環境,創造高品質生活,提高人民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防止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
——堅持市場主導。按照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化運作的要求,創新建設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務手段,推動多元化主體共建共享,發揮政府制定規劃政策、搭建發展平臺等作用,防止政府大包大攬和加劇債務風險。
二、創建區域及方向
綜合評價區域自然條件、資源稟賦、環境容量和經濟社會發展基礎及潛力,創建的重點區域為“祁連—河南線”以東,沿湟水河、沿黃河的特色小(城)鎮,形成聚集效應,從戰略上對西寧—海東都市圈建設形成側翼支撐,推動新型城鎮化提檔增速、區域創新發展和城鄉一體化進程;充分考慮差異性與相似性,合理布局柴達木、環湖、三江源地區特色小(城)鎮,特色小鎮和特色小城鎮共同推進、相互促進,突出試點示范效應,逐步使特色小(城)鎮成為區域鄉村振興的重要平臺。
(一)沿湟水河地區。范圍主要包括西寧、海東等蘭西城市群青海部分主要城鎮。依托湟水河流域重點城鎮,按照串聯式布局、節點式推進、特色化發展的思路,圍繞高原生物醫藥、光伏鋰電、電子商務、勞務輸出、創業創新、富硒農業、藏毯制造、銅藝古建等特色產業,以及全域旅游、冬季旅游、少數民族民俗風情展示等新型旅游產業,突出田園綜合體、高原康養、運動休閑、創意農業等,為西寧—海東都市圈提供多元業態服務,集中打造一批優勢產業主導、自然條件較好、區位優勢突出、交通出行便利、服務功能明顯的特色小(城)鎮。(責任單位:西寧市、海東市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旅游發展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沿黃河地區。范圍主要包括海東市化隆縣、循化縣、民和縣,黃南州尖扎縣、同仁縣,海南州共和縣、貴德縣等區域。依托黃河流域交通、旅游和民族文化資源,堅持特色小(城)鎮發展與沿黃河特色旅游業、商貿流通業發展緊密結合,重點圍繞沿黃旅游、體育健身、商貿流通、綠色食品加工、水產養殖、特色民族產品生產等產業,集中打造一批特色產業優勢明顯、民族文化多樣、旅游資源富集、交通運輸便利的特色小(城)鎮,形成沿黃河流域明珠特色小(城)鎮集聚帶,推動沿黃河經濟帶特色化發展。(責任單位:海東市、海南州、黃南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旅游發展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環湖地區。范圍主要包括海北州祁連縣、剛察縣、海晏縣、門源縣,海南州貴南縣,海西州天峻縣等地區。突出環湖地區特色,深刻把握環湖地區地處重點開發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交匯區域的地域特征,堅持生態保護和城鎮協同發展,主要圍繞傳統手工技藝、油菜種植、生態旅游、體育體驗、紅色記憶、唐蕃古道文化等特色資源,集中打造若干民族風情獨特、歷史文化厚重、特色農牧業優勢明顯的特色小(城)鎮。(責任單位: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旅游發展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柴達木地區。范圍主要包括海西州格爾木市、德令哈市、烏蘭縣、都蘭縣等地區。主要圍繞石油資源開發、鹽湖資源開發利用、枸杞種植、農墾歷史和德都蒙古文化等特色優勢資源,將一二產業發展與旅游業充分融合,集中打造若干特色資源突出、地域特征明顯、文化旅游獨特的特色小(城)鎮。(責任單位:海西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旅游發展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三江源地區。范圍主要包括果洛州、玉樹州及黃南州澤庫縣、河南縣等地區。嚴格保護生態空間,以點狀布局的生態型城鎮建設為主體,突出試點示范作用,主要圍繞傳統經典手工業、生態農牧業、生態旅游等產業,選擇打造若干典型特色小(城)鎮,在試點示范基礎上,逐步在三江源地區推開。(責任單位:果洛州、玉樹州、黃南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旅游發展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創建程序
堅持市場主導運作,政府規劃引導,民眾廣泛參與,按照“寬進嚴定、優勝劣汰、驗收命名、動態管理”的思路,啟動全省特色小(城)鎮創建工作,合理安排特色小(城)鎮創建時序和數量。
(一)自愿申報。對各地不搞名額分配,按照自愿原則開展創建申報。特色小(城)鎮申報每年組織1次,由各縣(市、區、行委)向所在市(州)上報申請材料;市(州)匯總篩選并實地考察初審后,將初步具備創建條件的申報材料排序后報青海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下同)。申報材料包括擬創建小鎮建設范圍、產業定位、投資主體、投資規模、建設計劃、運營及盈利模式、營商環境改善等措施。對沒有產業發展基礎,投資主體不明確,政府大包大攬增加債務風險,缺乏可靠運營及盈利計劃的不予受理。(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
(二)審核確定。青海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相關專家,對申報小鎮進行實地調研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出具復審意見;通過復審的小鎮,由各市(州)制定年度目標、重點任務及創建方案,報青海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和專家進行聯審,根據審查結果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青海省特色小(城)鎮創建名單,上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公布。省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公布的創建名單落實相關政策。(責任單位:青海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年度評估。建立特色小(城)鎮創建評估機制,對創建過程實行動態調整。青海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按年度定期對特色小(城)鎮創建進展情況進行督查評估,同時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年度評估。對通過評估并完成年度創建目標要求的,省財政給予適當獎補;對未通過評估的,清退出創建名單,并取消相關政策支持。(責任單位:青海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驗收命名。特色小(城)鎮創建期為2年。期滿后由青海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專家對特色小(城)鎮開展創建驗收評估,同時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創建驗收第三方評估。對實現創建目標,驗收合格的特色小(城)鎮,經省政府同意后,給予正式命名青海省特色小鎮,繼續給予政策支持;對未通過創建驗收評估的小鎮,取消相關政策支持,并責令限期整改。(責任單位:青海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動態調整。對已正式命名的特色小(城)鎮,建立相應的退出機制,防止各地區只管前期命名、不顧后期發展,更好地推動特色小(城)鎮可持續發展。(責任單位:青海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重點任務
(一)因地制宜施策,探索城鎮發展新路徑。要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水平管理”的創建思路,立足產業“特而強”、功能“聚而合”、形態“小而美”、機制“新而活”,推動創新性供給與個性化需求有效對接,打造創新創業發展平臺和新型城鎮化有效載體。城市周邊的重點鎮,要加強與城市發展的統籌規劃與功能配套,可結合產業空間布局優化和產城融合,循序漸進發展“市郊鎮”“園中鎮”“鎮中鎮”等不同類型特色小鎮;具有特色資源、區位優勢的小城鎮,培育發展專業特色小城鎮;遠離中心城市的小城鎮,要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發展成為服務農牧區、帶動周邊的綜合性小城鎮。(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牧廳、省旅游發展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遵循城鎮化規律,合理控制特色小鎮規模。堅持從實際出發,科學推進特色小(城)鎮建設布局,走少而特、少而精、少而專的發展之路,避免盲目發展、過度追求數量目標和投資規模。嚴格劃定特色小鎮邊界,規劃用地面積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設用地面積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旅游、體育和農業類特色小鎮可適當放寬。(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牧廳、省旅游發展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注重頂層設計,強化規劃引領作用。堅持規劃先行,深入挖掘小鎮自然地理、歷史人文、區位交通、資源環境等特點,高起點制定小鎮建設發展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明確特色小(城)鎮的選址、投資建設運營主體、特色內涵、產業定位、建設目標、用地布局、空間組織、風貌控制、項目支撐、建設時序、資金籌措、政策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等內容,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操作性。科學規劃特色小(城)鎮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推動特色小(城)鎮“多規合一”。要綜合考慮特色小(城)鎮吸納就業和常住人口規模,合理確定住宅用地比例,適度提高產業及商業用地比例,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建設用地比例。特色小(城)鎮規劃由所在市(州)審批,一經批準不得隨意改變,調整或修改應按程序報批。(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牧廳、省旅游發展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打造鮮明特色,做大做強主導產業。立足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積淀和地域特征,以特色產業為核心,兼顧特色文化、特色功能和特色建筑,防止內容重復、形態雷同、特色不鮮明和同質化競爭。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上尋找特色小(城)鎮建設機遇,找準特色、凸顯特色、放大特色。緊扣產業升級趨勢,鎖定產業主攻方向,構筑產業創新高地,促進產業跨界融合發展,在差異定位和領域細分中構建小鎮大產業。堅持“一鎮一業”,結合全省村集體經濟“破零”工程,著力發展優勢主導特色產業,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創新供應鏈,吸引人才、技術、資金等高端要素集聚,打造特色產業集群。(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省旅游發展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立足以人為本,有效推進“三生融合”。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促進產城人文融合發展,營造宜居宜業環境,提高集聚人口能力和人民群眾獲得感。留存原住居民生活空間,防止將原住居民整體遷出。增強生活服務功能,推動城鎮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構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務圈”和繁榮“商業圈”。提煉文化經典元素和標志性符號,傳承小鎮傳統文化和建筑特色,充分體現“一鎮一風格”,多維展示地貌、建筑、人文和生態特色。保護特色景觀資源,將美麗資源轉化為“美麗經濟”,所有申報創建的特色小鎮應按3A級以上景區標準規劃,旅游產業類特色小鎮應按4A級以上景區標準規劃,有關地區根據自身財力狀況,以引導社會投資為主,充分考慮特色小鎮運營和維護成本,穩妥開展建設。積極推行“景區+小鎮”管理體制。(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旅游發展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牧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堅持市場主導,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以企業為特色小(城)鎮建設主力軍,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參與特色小(城)鎮創建的積極性,鼓勵大中型企業獨立或牽頭打造特色小(城)鎮。建立以市場化為主的運營模式,通過投資建設主體自身參與運營、實行政企合作和引入實力強專業化的運營商等多種模式,推動特色小(城)鎮建設的高效運營和可持續發展。政府主要在強化規劃引導、營造制度環境、提供設施服務、資源要素保障、文化內涵挖掘傳承、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加強引導和服務,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吸引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特色小(城)鎮;要對特色小(城)鎮創建規劃、產業內容、盈利模式和后期運營方案進行科學論證,防范“假小鎮真圈地”。(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省農牧廳、省旅游發展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風險管控,嚴防政府債務風險。要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注重引入央企、國企和大中型民營企業等作為特色小(城)鎮主要投資運營商,避免政府舉債建設進而加重債務包袱。各市(州)、縣(市、區、行委)要統籌考慮綜合債務率、現有財力、資金籌措和還款來源,穩妥把握特色小(城)鎮配套設施建設節奏。(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堅持生態優先,嚴守生態保護紅線。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按照應劃盡劃、應保盡保的原則,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工作。嚴禁以特色小(城)鎮建設名義破壞生態,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文化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地質公園等區域,嚴禁挖山填湖、破壞山水田園。嚴把特色小(城)鎮產業準入關,防止引入高污染高耗能產業,加強環境治理設施建設。(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牧廳、省旅游發展委、省林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充分發揮青海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作用,負責統籌協調全省特色小(城)鎮創建工作,切實履行好工作職責,會同發改、財政、住建、國土、環保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做好創建名單篩選、項目計劃下達、政策協調、指導督促、監督檢查、評估驗收等工作,共同推進全省特色小(城)鎮創建。各市(州)政府負責本地區特色小(城)鎮創建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及時了解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存在問題,確保特色小(城)鎮創建工作順利推進。各縣(市、區、行委)政府是特色小(城)鎮創建的責任主體,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強化主體責任意識,整合各方力量,制定創建實施方案、組織規劃編制、明確創建數量、提出配套政策、推進項目建設、加快產業集聚,確保創建工作有序實施。有關市(州)、縣(市、區、行委)要定期向青海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納入省級創建名單的特色小(城)鎮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各地進展情況將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創建過程中,抓好典型,總結經驗,及時宣傳推廣成功經驗和做法,推動特色小(城)鎮規劃建設工作不斷向前發展。(責任單位:青海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多元融資支持。積極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市場化運作投融資機制,嚴禁形成政府性債務。鼓勵和引導政府投融資平臺和財政出資的投資基金,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加大對特色小(城)鎮基礎設施和產業示范項目支持力度。鼓勵縣級政府合理評估項目收益情況,編制融資平衡方案,通過發行特色小鎮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專項債券方式融資,保障建設資金需求。鼓勵各類產業基金、保險基金、銀行資金采取多種方式參與特色小(城)鎮建設。推行融資證券化,并引入市場機制配置相關資源,支持募投項目用于特色小(城)鎮建設的債券發行。充分發揮信貸和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大力支持特色小(城)鎮建設,有效增加建設資金供給。鼓勵各地政府積極采用PPP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特色小(城)鎮建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財政稅收支持。從2019年起將每年原用于美麗城鎮的建設資金,作為特色小(城)鎮創建專項獎補資金。特色小(城)鎮創建期內及通過創建驗收命名的,省級財政予以獎補。省級財政用以扶持產業發展、科技創新、生態環保、公共服務平臺等專項資金,優先對接支持特色小(城)鎮建設,并整合現有補助政策,重點向特色小(城)鎮建設項目傾斜。對特色小(城)鎮建設較好的地區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在特色小(城)鎮產生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等非稅收入,重點向特色小(城)鎮建設傾斜。(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小鎮用地供給。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劃定特色小(城)鎮發展邊界,保障特色小(城)鎮發展必須的用地空間。嚴控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特色小(城)鎮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由省級和各市(州)按照集中統籌、分級保障的原則,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鼓勵盤活存量和低效建設用地,加快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加強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鼓勵利用舊村莊、舊廠房等存量建設用地。支持開展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綜合運用增減掛鉤周轉節余指標有償使用支持政策,保障特色小(城)鎮用地供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支持有條件的特色小(城)鎮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依法、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探索,盤活農村土地資源。(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人才保障支撐。引進和培育一批與特色小(城)鎮建設相關的產業、生態、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分級建立與特色小(城)鎮規劃建設相關的各領域專家人才信息庫。建設特色小(城)鎮的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可采取人才引進方式引進。支持特色小(城)鎮聘請專家采用掛鉤聯系方式指導特色小(城)鎮建設發展。鼓勵高校師生積極參與特色小(城)鎮課題的研究。結合特色小(城)鎮產業發展需要,統籌整合各類培訓資源,加大對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農牧區剩余勞動力的就(創)業培訓力度。(責任單位:省人才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基礎設施支撐。按照適度超前、綜合配套、集約利用的原則,積極支持特色小(城)鎮完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物流、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打通對外交通,加快完善內部路網,實現內外交通順暢銜接。加速光纖入戶進程,提高特色小(城)鎮的通達性和便利性。加快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供水設施建設,推進特色小(城)鎮供水管網、污水管網和垃圾收運系統全覆蓋。推動公共服務從按行政等級配置向按常住人口規模配置轉變,加快商業服務、旅游、文化、體育、衛生、養老等設施建設,大力推進公共服務設施開放共享,完善公共服務供給。創新建設新型社區,聚焦居民日常需求,加強環境綜合整治,提高小鎮管理和綠化水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旅游發展委、省農牧廳,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